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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敦促西方签署双边引渡条约 合作获显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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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段洁龙近日敦促西方国家放弃政治偏见和意识形态差异,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协助中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谈判“有了显著改善”
“我们正在努力和发达国家进行谈判,以达成双边引渡条约。”段洁龙在接受《中国日报》的采访时说。
段洁龙承认,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往往不允许向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它们对是否和中国签订协议感到犹豫。在中国,死刑长期以来是刑法系统中的重要部分。
不过,随着腐败问题跨越国界,对于政治系统不同的国家来说,通过国际协商来达成打击腐败的共识并不困难。
“自从中国和西班牙签订引渡条约后,合作已经有了显著改善。”段洁龙说。
今年3月,法国成为西班牙、葡萄牙之后第三个和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发达国家。根据协议,被引渡回国的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判处死刑。
中国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签署此类条约,目前已和29个国家达成了协定。最新的进展是,印尼外交部国际和安全条约主任乌戈塞诺5月22日向媒体透露,印尼准备与中国就两国之间的引渡条约问题进行会谈,双方将开始交换有关两国相关条例的资料,并准备在6月底展开初步会谈。
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张勇称,对于中国来说,不对遣返犯罪嫌疑人执行死刑的承诺是一个“很大的妥协”。这些人大多数是在挪用或滥用公共资金后潜逃的。《中国日报》引述公安部的消息称,中国有大约800名经济犯罪嫌疑人在国外逍遥法外。
“中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强烈支持者。”张勇告诉《中国日报》,“这样一个司法让步是积极承担打击跨国腐败责任的现实步伐。”而且,中国也在反恐引渡条约中扮演了积极角色,并尽到了条约中的义务。
袁同顺模式能否推广
事实上,尽管中美、中日没有签署过引渡条约,但潜逃美国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美国经过“辩诉交易”后,还是于2004年“自愿遣返”回国,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潜逃日本三年之久的辽宁省大连市某国企原总经理袁同顺也于近日从日本引渡回国。“引渡犯罪嫌疑人一般需要签订过双边引渡条约,但是不等于说没有签过引渡条约,就不能遣返犯罪嫌疑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泽宪告诉早报记者,“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采取双边谈判、个案协商的途径遣返犯罪嫌疑人。”
陈泽宪指出,事实上,袁同顺的引渡回国就是通过个案协商方式解决的。这一个案中,双方所采取的司法路径是:2004年4月,大连市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对袁同顺进行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其逮捕。在发现袁已出境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对袁同顺进行国际通缉,中国政府于去年12月向日本政府正式提出引渡。根据中国政府的要求,东京高检今年3月拘捕了袁同顺,并根据犯人引渡法,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对该案的审查请求,东京高等法院本月8日认为袁同顺的行为符合日本刑法上的业务侵占,因此基于逃跑犯罪人引渡法做出引渡决定。最高检随即派员赴日本参加有关引渡执行、引渡交接等事宜。5月10日,日本法务大臣签署了对袁同顺的实施引渡令。当日下午,中日双方执法人员在东京办理了引渡交接手续。
陈泽宪说,个案协商是对于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的一种变通司法协助方式。“虽然它不能对以后案件形成‘约束力’,但个案可以积累经验,虽不会成为固化的模式,但也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有了这样的先例总是好的。”
刑事司法协助是过渡
陈泽宪分析,引渡条约的签订需要两国进行正式谈判,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是因为不同国家司法制度、司法观念仍然存在差异,如“死刑犯不引渡”成了目前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目前世界上只有69个国家在执行死刑,正是这种大的趋势下,“死刑犯不引渡”成了一项国际惯例。
此外,陈泽宪表示,比个案协商的方式更进一步的是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也可以作为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它虽然没有到引渡条约的程度,但是涉及的司法协助内容更广,执行中也比个案协商方便,是一种框架性协定。”
比如,去年7月,中国公安部长周永康访美期间,代表中国政府司法和安全执法机构与美国联邦有关机构代表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的联合声明》。根据声明精神,中美两国将在缉捕和遣返在逃犯罪嫌疑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毒品走私、伪造货币和洗钱犯罪以及遣返非法移民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陈泽宪还指出,事实上,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也有一些人在外国犯罪后逃到我国。同时,各种跨国犯罪也时有发生。因此,世界其他国家也有与我国司法部门密切合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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